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音乐舞蹈学院志愿服务队管理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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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更新时间:2022/5/9 11:17:27

音乐舞蹈学院志愿服务队管理制度

第一条 党员、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是指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,利用自身的时间、技能等资源自愿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行为。

第二条 党员、青年志愿服务的宗旨:以关爱他人、奉献社会、促进和谐为准则,坚持无偿性、公益性、自愿性服务原则,致力于大力弘扬雷锋精神,支持和推动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,不断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。

第三条 学院成立党员、青年志愿服务领导小组,负责对学院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领导。组长肖友明(书记),龚雪(副书记);副组长衡思宇、王振(团总支书记、学生支部书记);组员贾天琪(支部副书记)及全体支委委员、辅导员。

第四条 党员、青年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参加志愿服务活动;

(二)参加志愿服务相关培训;

(三)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,并进行监督;

(四)请求志愿服务队伍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中遇到的困难;

(五)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。

第五条 志愿者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维护志愿服务队伍的形象和声誉;

(二)履行志愿服务承诺;

(三)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,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;

(四)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;

(五)不得以志愿服务队伍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;

(六)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。

第六条以“关爱城市新居民子弟、弘扬雷锋精神”为主线,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;鼓励个人开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。

第七条活动内容:

(一)广泛参与卫生大扫除、清洗乱涂画和“小广告”清理卫生死角、捡拾垃圾(果皮、纸屑)等活动。

(二)积极参与以改善市容市貌、环境卫生、交通秩序、社会风气为主要内容的文明和谐创建活动。踊跃投身创建宣传、文明督导、义务保洁活动。

(三)认真组织开展并参与政策宣传、创建宣传、文明督导,甘当文明和谐创建的义务宣传员、督导员、保洁员。

(四)组织关爱城市新居民子弟为主要对象,以因病、因灾致困的教职工为重点对象,以扶困帮学、节日慰问、临时救助等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帮助服务。

(五)组织开展以城市新居民子弟、孤寡老人、残疾困难居民等特殊群体为义务服务对象,以敬老爱幼、心理健康辅导、经济困难资助等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帮扶服务。

(六)重点关爱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,组织志愿者帮助辅导学业、经予家庭温暖;突出关注困难学生,开展爱心助学,结对助学活动。

(七)组织志愿者积极参与宣传倡导无偿爱心献血精神,培训献血知识,带头参加无偿献血。

(八)组织开展爱心奉献精神宣传活动,开展抗灾避险逃生知识讲座、演练活动,指导灾难自救。

第八条 党员、青年志愿服务者要认真做好活动记录,作为考核和评价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时间、次数、质量的依据。

第九条 志愿者应当严格按照要求,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。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纳入评先评优的奖励项目中。